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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保住院费用报销有“惠政”
2012-7-23 9:39:34

   

     参保职工到医院看病,门诊费用由医保卡内金额支付,住院费用可以报销。从市人社局获悉,参保职工到本市一级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位于门槛费以上、未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医保可报销94%,个人仅需自付6%。

  参保职工到医保定点医院看门诊,医疗费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就是使用医保卡内的金额支付,如果卡内余额不足,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除了支付门诊费用外,医保个人账户也可用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无需参保个人额外支付现金。

  “与看门诊不同,参保职工在转院时发生的属于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参保职工在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在同一年住院两次以上,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降50%。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如果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下,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门槛费以上但未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和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在此基础上减半。”该负责人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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