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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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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
2012-7-27 9:17:10

   

     今后,“节约用水”将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有法律规范了。今年4月,安徽省法制办曾就《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昨日,记者从该办了解到,《草案》在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上通过,拟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建筑不达标不供水

  根据《草案》,今后新建、改建的公用和民用建筑,都要达到节水标准,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公共供水单位也不得供水。

现有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也应当逐步更新改造。

 

  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也要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若未达要求擅自投入使用,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洗车绿化要用再生水

  洗车、游泳、园林绿化……这些都属于高耗水服务业,如果能在这些行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肯定会省下很多水。因此,《草案》规定,宾馆、洗车、洗浴、游泳、高尔夫球场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建或改造,否则将受到最高2万元罚款。

  此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应当使用再生水。
性质不同计费也不同

  《草案》明确规定,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此外,对于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单位生产产品的用水量超定额的,对超过部分的水资源费和水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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